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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62068号“O/T OFF-TOP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30: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60号
申请人:上海特立服装设计中心 委托代理人:晨珈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62068号“O/T OFF-TOP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02504号“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部分“O/T”与引证商标“OT”在字母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O/T OFF-TOP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