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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6155号“CQ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7: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497号
申请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6155号“CQ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1228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78177号“CQ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闻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