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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2761号“TBS INSIGHT POWERED BY MEDICAL AI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8:56:5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2761号“TBS INSIGHT
POWERED BY MEDICAL AI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733号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2761号“TBS INSIGHT POWERED BY MEDICAL AI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进行限定,限定后与部分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15800号“T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TBS”非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申请人愿意放弃“TBS”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与第17143564号“T.B.S.”商标、第3866063号“TBS”商标、第12862847号“TBS”商标、第24333901号“TBS”商标、第887667号“Insight”商标、第4357965号“In-Sight”商标、第4406924号“insight”商标、第8736233号“INSIGHT SYSTEM”商标、第6399911号“TBS”商标、国际注册第1428829号“eFront INSIGH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76948号“TBS”商标、第13789263号“TBS”商标、第26056559号“INSIGHT”商标、第4493140号“tbs及图”商标、第16057675A号“泰博晟Turboshine tbs及图”商标、第21369220号“腾讯浏览服务TBS”商标、第36654270号“INSIGH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0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未进行商品限定。引证商标十八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收银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和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录制介质;唱片;光碟;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计算机器;信息处理设备;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八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分析与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在此项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主张放弃“TBS”商标专用权,但该商标在实际使用时仍是“TBS INSIGHT POWERED BY MEDICAL AI TECHNOLOGY及图”,消费者仍会将“TBS”作为商标主要识别部分进行识别,故其放弃“TBS”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为该商标可以与各引证商标可以区分的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收银机”商品、第42类“工业分析与研究”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10类全部复审商品、第42类其余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