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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837104号“LA PUCEL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1:52:40关于国际注册第837104号“LA PUCEL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550号
申请人:NIPPON ICHI SOFTWARE, INC.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837104号“LA PUCEL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词,其英文字母在英汉词典中没有相应词条。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与商品属性与特点无直接联系,亦不表示任何商标的功能,可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A PUCELLE”在法文中可译为“少女”,使用在计算机游戏程序、娱乐场用视频游戏机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使用对象等,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2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9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