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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9826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05:27关于国际注册第1298261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70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越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Commvault System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类国际注册第1298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50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搜索结果等网页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有着真实、公开和合法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与撤销阶段证据基本相同):
1.被申请人官网对其子公司“慷孚沃德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介绍及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2.被申请人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其子公司列表信息;
3、4.企查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慷孚沃德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信息、公司网站备案信息;
5.被申请人经销商“信亦宏达网络存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站上关于被申请人软件产品和软件服务介绍;
6.被申请人合作商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公司阿里云公司网站发布的被申请人软件产品和服务使用指导手册;
7、9-12.“慷孚沃德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采购商开具的软件及相关服务销售发票以及合作网络报道;
8.合作报道;
13-24.培训课程等材料;
25.广告宣传材料;
26、27.被申请人发布的使用复审商标的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培训、教育服务的宣传视频截图、媒体报道;
28.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认证的被申请人软件及服务的培训、教育服务的宣传视频截图、媒体报道证据保全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邮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5月向我局提交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后2017年9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服务,即安排和举办有关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数据存储以及数据存储管理和方面的专题讨论会、研讨会以及培训课程并且分发与之相关的课程教材”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月22日止。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6-28培训、教育服务的宣传视频及媒体报道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了为他人提供培训等服务上,并有证据5、6、8、13-24产品介绍、培训资料、第三方媒体报道等证据佐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即安排和举办有关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数据存储以及数据存储管理和方面的专题讨论会、研讨会以及培训课程并且分发与之相关的课程教材”等全部服务,与被申请人实际提供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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