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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2417号“YPB YOUR PERSONAL B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08:49关于国际注册第1652417号“YPB YOUR PERSONAL
B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444号
申请人:ABERCROMBIE & FITCH EUROPE SAG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2417号“YPB YOUR PERSONAL 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文字“YPB”不具有任何含义,而“YOUR PERSONAL BEST”在表达“做最好的自己”的含义,其与指定商品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无关,也与产地、来源也不具有任何关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特点的误认,不具有误导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准予在第25类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YPB YOUR PERSONAL BEST”构成,其中所含文字“YOUR PERSONAL BEST”使用在指定的服装、披肩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易理解为你自己的最好的服装、披肩等,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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