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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6770号“鱼笑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58: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511号
申请人:周伏成 委托代理人:一百分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6770号“鱼笑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创造性思维的智力成果,作为一个整体本身有特殊含义,不可割裂比对。请商标具有商标识别作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鱼笑鱼”构成,其中所含文字“鱼”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原料、成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鱼笑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