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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15466号“孖宝陈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0 07:34: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38号
申请人:林昆仑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丼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15466号“孖宝陈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78558号“孖宝陈村”商标、第26391658号“陈村孖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碱;碱(化学制剂);化学用小苏打;纯碱;碳酸钾”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纯碱;碳酸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明矾;硼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文字“孖宝陈村”组成;申请商标“孖宝陈村”与引证商标二“陈村孖宝”文字构成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