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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5234号“释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8: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885号
申请人:庞日媛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5234号“释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97430号“释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中的“堂”用于商店牌号,显著性较弱,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释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呼叫及首字相同,尾字字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