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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92529号“阡谦有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9: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981号
申请人:贵州黔东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知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92529号“阡谦有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并非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对成语“谦谦有礼”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阡谦有礼 商标 贵州黔东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