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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81396号“猛犸种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9: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677号
申请人:北京猛犸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益世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1396号“猛犸种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54422号“猛犸买菜”商标、第46533912号“猛犸”商标、第62626538号“猛犸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的关系,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引证商标一、三已共存,申请商标应予共存。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猛犸种业 商标 北京猛犸种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