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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55996号“BOSH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849号
申请人:广西隆林春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55996号“BOSH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85411号商标、第1329333号商标、第56584323号商标、第527559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BOSHS 商标 广西隆林春景贸易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