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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69516号“中关村社区ZGC COMMUNITY ZG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1:29关于第52069516号“中关村社区ZGC COMMUNITY
ZG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881号
申请人: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69516号“中关村社区ZGC COMMUNITY ZG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724号“中关村”商标、第4899850号“中关村广场购物中心”商标、第20338392号“中关村”商标、第6711452号“ZGC”商标、第20338340号“ZGC”商标、第5966537号“中关村创业投资”商标、第9187988号“中关村广场PLAZA”商标、第18668341号“中关村科技”商标、第1647726号“中关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六、八、九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三、五的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保险承保”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共存协议等资料,且《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