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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33924号“避风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1: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056号
申请人:安徽炊事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833924号“避风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120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建筑咨询等服务上的注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其现为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室内装潢清洁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潢、室内装潢清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避风港 商标 安徽炊事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