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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01484号“ROUTE 6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2: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75917号重审第0000000066号
申请人:坦博汀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75917号《关于第37401484号“ROUTE 6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1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75385号“此生必驾318 ROUTE MUST GO IN YOU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我局在先案件认定“此生必驾318 ROUTE MUST GO IN YOUR LIFE及图”商标与“ROUTE66”商标不近似,故应适用标准执行一致原则。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1月06日
信息标签:ROUTE 66 商标 坦博汀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