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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89512号“Mr.So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2: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9387号
申请人:深圳市维尔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89512号“Mr.So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62364号“MKS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已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商品后,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核准注册,在声音传送装置、录音装置、扬声器音箱、麦克风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控制和改善音响设备音质的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r.Solo”与引证商标“MKSOLO”,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音响设备、音响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音响设备、音响设备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控制和改善音响设备音质的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Mr.Solo 商标 深圳市维尔迪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