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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472126号“表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2:4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7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省合作社白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472126号“表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67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其在2018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积极使用复审商标,经过大量的营销推广和商业使用,复审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包装照片;2、合同、发票、销售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我局不予赘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四川全家福酒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2015年10月26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至四川省合作社白酒有限公司,之后于2020年7月1日经我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四川省合作社白酒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申请人与玉溪劲凯商贸有限公司、眉山市陶樽酒业有限公司等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书,其中明确表明产品为:表哥牌酒,后附相应对的销售货物清单和发票,可以作证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复审商标在酒类产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将复审商标在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1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