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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27520号“畅行域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2: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2432号
申请人:苏州畅行智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7520号“畅行域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且经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媒体报道情况、产品“畅行域控”的介绍、产品使用的介绍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畅行域控”,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标签:畅行域控 商标 苏州畅行智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