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470812号“眷念一只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3: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705号
申请人:钱程食品(会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0812号“眷念一只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用在所申请注册的商品上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用在所申请注册的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近似的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同时也具有了很强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眷念一只猪”构成,使用在除“猪肉;猪肉食品”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猪肉;猪肉食品”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眷念一只猪 商标 钱程食品(会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