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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94678号“和为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4: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584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94678号“和为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636号“和为贵”商标、第11312091号“和为贵”商标、第11312029号“和为贵”商标、第11312066号“和为贵”商标、第11312085号“和为贵”商标、第11312052号“和为贵”商标、第60703208号“和为桂”商标、第17762188号“和唯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商品产地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多个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被驳回,引证商标八被撤销,上述两商标至审理之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月饼、豆类粗粉、调味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糕点、豆制品、料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汉字构成相同仅书写形式存在差异,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孙志权
2023年01月05日
信息标签:和为贵 商标 内蒙古禾为贵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