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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81030号“人人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4: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353号
申请人:许冰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81030号“人人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815003号、第58231915号、第58195944号、第58182530号、第58138646号、第57542869号、第57537905号、第56290085号、第14678411号、第21855829号、第51283585号、第40397945号、第14113258号、第40422873号、第12330870号、第13243212号、第16131174号、第147642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商标亦获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十二、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十一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十八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上述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在“商业管理辅助;价格比较服务;工商管理辅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广告版面设计;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职业介绍”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十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十、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人人养生”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并取得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一、十七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