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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69668号“A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4: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5397号
申请人:福州艾尚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69668号“A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87495号“aisino”商标、第53126353号“AVISION”商标、第24292037号“AISIN及图”商标、第21625101号“Ailion”商标、第17883265号“艾氏Aishion”商标、第15998249号“艾绅Ai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竞技手套;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多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六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放弃“竞技手套;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竿”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竞技手套;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竿”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游戏器具;全自动麻将桌(机)”等其余商品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竞技手套;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AISION 商标 福州艾尚臣服饰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