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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49289号“聚友代驾 Gather friends and drive on behalf of 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5:14关于第64249289号“聚友代驾 Gather friends
and drive on behalf of 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676号
申请人:北京乐享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9289号“聚友代驾 Gather friends and drive on behalf of 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44727号“聚友”商标、第49052233号图形商标、第2024187号图形商标、第11519567号“三好物流 SANHAO LOGI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都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运送乘客;通过在线应用为他人安排客运服务;为运输目的对人员和货物进行定位和追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司机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客车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送乘客;通过在线应用为他人安排客运服务;为运输目的对人员和货物进行定位和追踪”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聚友代驾 Gather friends and drive on behalf of ot及图 商标 北京乐享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