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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64684号“JOYBU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8: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843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64684号“JOYBU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7514号“JOYBOY”商标、第45776099号图形商标、第46018779号图形商标、第58869306号“铖鑫乐享JOY”商标、第13169577号“JOYSTREETWEAR”商标、第55632978号“CIWADKNNIS JY”商标、第56376229号“玖贰JOYDESIGN”商标、第57091682号“JOY卓一”商标、第57481301号“JOYBRAS”商标、第6517352号“JOY”商标、第15146544号“JY”商标、第15147022号“JDJY”商标、第17751615号“JY”商标、第23444397号“九奥羊JOYWOOL”商标、第24384297号图形商标、第25008026号“喜悦共享JOY”商标、第25008027号“喜悦共享JOY”商标、第33366513号“JOYSTUDIO”商标、第44836780号“JOY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十的主体已被注销。存在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六、七、八、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九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十一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十一至十八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十一至十八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7日
信息标签:JOYBUY 商标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