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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46841号“金珠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9: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977号
申请人:张利杰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南海区顺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6841号“金珠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70382号“珠三工”商标、第60850328号“珠江”商标、第60650773号“珠江”商标、第60670227号“珠江”商标、第60160153号“珠江”商标、第16197520号图形商标、第16197557号“珠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资料、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二、五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并未生效,与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