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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3911号“高格 GAUK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9:35关于第3893911号“高格 GAUK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3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必凯尔救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名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93911号“高格 GAUK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2725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卫生短内裤”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卫生短内裤”类似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卫生短内裤商品上应予以维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及原件):
1.申请人对湖北高德急救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
2.产品照片;
3.购销合同、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以下证据外,其余证据同复审证据)
4.展会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高格(湖北)棉织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7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5类绷带、救急包、卫生短内裤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后于2017年8月20日核准转让予申请人。2021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卫生短内裤”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5类“卫生短内裤”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仅能表明商标使用人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身份,证据2、4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时间信息为自制信息,证据3均未显示核定商品。故,申请人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04日
信息标签:高格 GAUKE及图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