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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63665号“步步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158号
申请人:维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63665号“步步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81678号“步步典”商标、第47218663号“步步典”商标、第48696436号“步步点”商标、第54308795号“步步点”商标、第51251249号“步步点”商标、第51736881号“步步点”商标已被我局依法决定不予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14423号“步步典”商标、第30173937A号“步步点”商标、第32327623号“步步点”商标、第41509479A号“步步点”商标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淑芹
2023年01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