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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02768号“天下第一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30: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9390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2768号“天下第一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较强的显著特征,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以日常相关公众的认知常识,不会造成误认,并且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相关规定。且申请人已有多件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汉字“天下第一”,将其使用在指定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天下第一垆 商标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