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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05352号“ADL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30: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219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阿客魅德拉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05352号“ADL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57067号“ADLV T-SHI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等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ADLV”,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1月04日
信息标签:ADLV 商标 株式会社阿客魅德拉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