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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6613号“汇金控股HUIJIN HOLD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30:42关于第4376613号“汇金控股HUIJIN HOLDI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32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汇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绿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76613号“汇金控股HUIJIN HOLD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621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汇金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标通知、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从未间断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母子公司关系证明书相关材料;
2、投标相关材料、中标通知书、保证金结算票据;
3、网站维护合同、服务费发票、复印装订发票、打印制作服务发票、捐赠票据、安全帽发票及实物照片等;
4、公众号及网站截图材料、宣传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其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包含于本案之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仍在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证据1无法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多为自制证据,且所显示的服务并非本案复审服务,证据3发票显示的商品及服务购买方为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向他人提供复审服务,捐赠票据无法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6日
信息标签:汇金控股HUIJIN HOLDING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