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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85954号“北海牧场小精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30: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804号
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海牧场(北京)乳品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85954号“北海牧场小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至本案审理时,原申请人经我局核准将申请商标转让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76754号、第31600110号、第33117465号、第36472212号、第39145169号、第39384497号、第41319820号、第42629104号、第43245553号、第47377631号、第47786584号、第51241151号、第51245873号、第51253711号、第52284224号、第52284705号、第52292626号、第53398470号、第54968747号商标均属于申请人所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35279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49304号商标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娇娜
2023年01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