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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05030号“春秋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31:0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38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铜陵春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05030号“春秋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897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8月12日至2021年08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从未停止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部分照片;宣传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5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拆除建筑物;建筑物焊接;砌砖;工厂建设;砖石建筑;港湾建设;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道路铺设;水下建筑”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在案证据均为其自制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信息,仅凭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张玉广
2023年01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