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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5359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31:24关于第627535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3276号
申请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35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65810号“ADEZCS FIRESTOR”商标、第36480550号“ADEZCS”商标均已被宣告无效,相关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君丽
2023年01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