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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07361号“FREE PEOP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6:59关于第60107361号“FREE PEOP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002号
申请人:都市旅行用品商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107361号“FREE PEOP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90478号“FREE 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6680179号“自由人 IYO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其宣告无效公告已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现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REE PEOPLE”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自由人 FREEMAN”在字母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提包、手提袋、旅行包、单肩包、包、小型手拿包、(女式)钱包、运动包、背包、钱包、零钱包、折叠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皮缘饰、伞、手杖、动物用挽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FREE PEOPLE 商标 都市旅行用品商爱尔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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