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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72201号“酒闪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7: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60号
申请人:北京酒闪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新启航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2201号“酒闪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61529290号“酒闪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第62602809号“闪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酒闪闪”与引证商标一“酒闪闪”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酒闪闪 商标 北京酒闪闪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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