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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52331号“喜瑞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7: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474号
申请人:应根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52331号“喜瑞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455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朋友圈截图、照片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喜瑞特”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喜瑞特”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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