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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07461号“派特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8: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486号
申请人:北京派特博恩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韦希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8日对第52207461号“派特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693074号“派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32218号“派特生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32225号“派特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抢注,若被核准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获奖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并使用多年,具有合理来源和独特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5类“抗菌剂;卫生消毒剂;空气除臭剂;个人用性交润滑剂;农业用杀菌剂;外科敷料;医用营养品;净化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毒纸巾”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抗菌剂;卫生消毒剂;空气除臭剂;个人用性交润滑剂;农业用杀菌剂;外科敷料;医用营养品;净化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毒纸巾”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消毒剂;消毒纸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中文“派特凝”,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派特”、“派特灵”,在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派特凝 商标 北京派特博恩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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