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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73845号“LEX-VIE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8:28关于第64373845号“LEX-VIE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37号
申请人:深圳市立思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73845号“LEX-VIE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41187号“拉卡拉网络便利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55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90730号“LE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LEX-VIEW”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点播传输、数据流传输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数字文件传送、电子邮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LEX-VIEW及图 商标 深圳市立思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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