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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14583号“源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8: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443号
申请人:洛阳四季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14583号“源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7571号“丰源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96100号“丰源”商标、第60786418号“丰源水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301号“源丰及图”商标、第59006176号“源丰新麦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27278363号“丰源粒粒香”商标、第27280461号“丰源龙大苞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第1466944号“原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均为“源丰”,申请商标的文字“源丰”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的显著标识性文字“丰源”仅文字排序不同,申请商标的文字“源丰”与引证商标八的文字“原丰”读音相同,字形相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蘑菇繁殖菌;植物种子;宠物食品;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装饰用干植物;动物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八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菌种;非医用饲料添加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蘑菇;新鲜块菌;鲜食用菌;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蘑菇;新鲜块菌;鲜食用菌;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源丰 商标 洛阳四季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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