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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32704号“芝士爆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9: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37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32704号“芝士爆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腌制蔬菜、腌制水果、黄油、奶油、食用油脂、肉、水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鱼罐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保留奶酪商品。申请商标中的“芝士”与奶酪是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酪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在第29类商品上,包含“芝士”要素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举证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腌制蔬菜、腌制水果、黄油、奶油、食用油脂、肉、水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鱼罐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奶酪。
申请商标由文字“芝士爆爆”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奶酪复审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芝士爆爆 商标 上海起司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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