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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31681号“华为 NO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9: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417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31681号“华为 NO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813号“新星”商标、第23214485号“NOVA3D”商标、第11506818号“NOVA VISION PLAZA”商标、第10310574号“NOVA”商标、第8785200号“SUPERNOVA”商标、第8465703号“NOVA ROTORS”商标、第7627217号“NOVA”商标、第6260392号“NOVA”商标、第5402391号“NOVA”商标、第5799612号“新星;NEW STAR”商标、第55019114号“SUPER NOVA”商标、第55009982号“SUPER NOVA”商标、第13163364号“SUPERNOVA”商标、第30873527号“NOVA PLUS”商标、第30220263号“NOVA”商标、国际注册第1397436号“NOVA”商标、第26433786号“NOVA”商标、第17503279号“新锐佰纳科技 TECH NOVA”商标、第5815473号“华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撤三决定中裁定予以撤销,目前未见复审信息,引证商标五、十七目前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在撤销复审决定裁定予以撤销,目前未见上诉信息,引证商标七、八目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05期、第1811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八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08期、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3.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七在撤销程序中,尚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九至十八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油泵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九核定使用的离心泵等商品属于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十九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油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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