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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87273号“觅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9: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454号
申请人:北京深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87273号“觅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039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且该商标持有人2022年6月已被注销,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不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形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已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觅词 商标 北京深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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