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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84138号“中大联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3: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472号
申请人:东莞市亿动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4138号“中大联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商标是“中大联合”其含义来源是“中国牙科人才、先进技术大联合”,在申请商标的当初,申请人从未将自己的商标与“中山大学”进行联系。申请商标完全没有欺骗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也不可能在实际应用中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51588号“中大医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申请中;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08430号“中大口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04094号“中大口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中;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25557号“中大耳鼻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5、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6577号“中大国际 ZHONG DA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医院;保健;整形外科;芳香疗法”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为美容院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6、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2867号“中大视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五在“医院;保健;整形外科;芳香疗法”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2084号“中大视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七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中的“中大”一般指中山大学,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中大联合 商标 东莞市亿动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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