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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24242号“WH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3: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1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24242号“WH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WHOO”是申请人旗下高端化妆品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二、申请人申请放弃指定使用在伞、手杖、鞣制过的皮革、家具用皮装饰、皮制带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06012号“WHO BROTHER WHO及图”商标、第13946935号“后 W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故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伞、手杖、鞣制过的皮革、家具用皮装饰、皮制带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专用化妆包、包、钱包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专用化妆包、包、钱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伞、手杖、鞣制过的皮革、家具用皮装饰、皮制带子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专用化妆包、包、钱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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