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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79245号“FB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3: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016号
申请人:广东华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79245号“FB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腌制蔬菜,食用油,肉, 蛋,加工过的葵花籽,肉干,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82300号“宝富康BFK及图”商标、第31689131号“菲必康FB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FBK”作为申请人的主推品牌,已在多个类别上进行有效注册。四、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复审请求,仅就除“牛奶制品”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腌制蔬菜;食用油;肉;蛋;加工过的葵花籽;肉干;干食用菌;豆腐制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肉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FBK 商标 广东华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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