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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99193号“正宗爱眼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3: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58号
申请人:高莹莹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99193号“正宗爱眼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72566号“正宗爱眼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上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自动售货机出租、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正宗爱眼城”与引证商标“正宗爱眼城”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自动售货机出租、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自动售货机出租、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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