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450846号“美浓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3: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222号
申请人:潮州市顺歆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0846号“美浓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3272号“美濃烧 MINO YA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浓烧”与引证商标“美濃烧”文字构成相同,仅有简、繁字体之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油和醋用调味套瓶、咖啡具(餐具)、家用或厨房用容器、茶具(餐具)、餐具(刀、叉、匙除外)、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庭用陶瓷制品、非贵重金属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美浓烧”使用在指定的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美浓烧 商标 潮州市顺歆家居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4144017号“爱贝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442692号“享乐XIANGL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155225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6257286号“F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599721号“百变雪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623323号“满帮FULL TRUCK ALLI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901457号“忻古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778580号“Ji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451995号“HIKSEMI海康存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88138号“真源小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