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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42847号“汇龙水立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4: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057号
申请人:安徽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42847号“汇龙水立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38452号“汇龙”商标、第8547901号“汇龙”商标、第12447107号“汇龙”商标、第15057145号“汇龙及图”商标、第20613913号“汇龙涂装及图”商标、第20614099号“汇龙涂装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市场,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08194号“汇龙HUI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其显著性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引证商标二至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油漆、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颜料;着色剂;防腐蚀剂;天然树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油漆、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法定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着色剂;颜料;防腐蚀剂;天然树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康陆军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汇龙水立防 商标 安徽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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