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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49536号“INFOVO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5: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33943号重审第0000001129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33943号《关于第52649536号“INFOVO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0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546039号“Inf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INFOVOICE”与第16257197号“银蝠 Inf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30245号“INFO no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409873号“银蝠 InfoP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49168号“INFO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INF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动售货机出租”之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在除“自动售货机出租”之外的复审服务上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第51835255号“INFO W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已生效的决定书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之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INFOVOICE 商标 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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