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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39851号“MUSI 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5: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548号
申请人:潍坊木斯乐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9851号“MUSI 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243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722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MUSI”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且两商标含义无明确区别,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乐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乐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MUSI M及图 商标 潍坊木斯乐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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